長春市軌道交通“一卡通”發行使用指南
1 總則
1.1為規范長春市“軌道交通一卡通”(以下簡稱一卡通)的發行和使用,便于持卡人了解一卡通的購買、充值、消費、查詢、換卡、退卡等辦理和使用方法依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業務指南》《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質量管理辦法》《軌道交通IC卡收費批復》(長發改審批字[2015]241號)《長春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是持卡人與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單位)所訂立的關于使用一卡通的合約,如使用一卡通,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辦法約束。
1.3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一卡通的用戶。
1.4 發卡單位負責一卡通的制作、發行、充值、結算、換卡、退卡等管理。
2 定義
2.1軌道交通一卡通: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作為發卡單位,依照交通運輸部互聯互通標準發行的在交通運輸領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實體交通卡、虛擬交通卡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載體或介質。
2.2持卡人:是指持有軌道交通一卡通,使用軌道交通一卡通作為乘車支付憑證的用戶。
2.3票面損壞:是指出現卡折疊、斷裂、彎曲、涂鴉、粘貼異物、印制圖案、缺損、打孔、卡號無法辨識、濕水軟化導致卡受損等現象。
2.4再次發售:可讀且無票面損壞,回收后,票卡可重新發售。
2.5票卡透支:持卡人在使用軌道交通一卡通時,如卡內余額不足以支付本次車費時,可以透支一次。
2.6押金:持卡人租用軌道交通一卡通票卡的預付現金。
2.7押金卡:持卡人須繳存固定押金辦理的軌道交通一卡通。
2.8非押金卡:持卡人無需繳存押金即可辦理的軌道交通一卡通,此卡只限辦理退卡業務。
2.9其他收單機構:除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外符合交通運輸部開展互聯互通消費的機構。
2.10不完整交易:持卡人在需要完成進出站或上下車兩次刷卡消費時,缺少其中一次刷卡數據的交易。
2.11軌道交通票務客服中心:為廣大乘客辦理軌道交通一卡通、儲值票、紀念票等相關退、換卡業務,設置在軌道交通部分車站的服務網點。
3 發行及使用
3.1一卡通的發行
遵照交通運輸部《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質量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長春市軌道交通發行的一卡通非實名制、不記名、不掛失。
3.1.1售卡網點:長春市軌道交通路網內所有車站售票窗口均可辦理。
3.1.2辦理方法:按《軌道交通IC卡收費批復》(長發改審批字[2015]241號),交納押金并首次充值金額不低于20元即可辦理一卡通。
3.2一卡通的使用
3.2.1乘坐軌道交通時,持卡人需遵守《長春市軌道交通乘車規則》在入閘機和出閘機時刷卡通行。
3.2.2乘坐軌道交通時,持卡人需遵守《長春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規定的票價、使用規則以及優惠政策進行扣款消費。
3.2.3乘坐軌道交通使用一卡通不能進、出閘機時,請聯系車站工作人員。
3.2.4一卡通支持已實現互聯互通城市的異地消費使用,其發行、充值、退卡須在本地發卡單位辦理,異地消費不可透支,消費時應遵照當地規則。
3.2.5在其他收單機構產生不完整交易應當在交易地先行處理,處理不成功應返回軌道交通售票窗口或票務客服中心處理,具體補扣款金額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執行。
3.3一卡通的適用范圍
可在長春市軌道交通、公交運營線路及其他互聯互通城市指定線路使用,具體使用范圍需以各地政府及運營企業發布的信息為準。
3.4一卡通的保管
3.4.1持卡人應妥善保管一卡通票卡,遠離高壓、高溫及強磁場等環境,防止卡片損壞或遺失。
3.4.2持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自身持有的一卡通票卡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等非法用途。
3.5一卡通余額的查詢
持卡人可在長春市軌道交通路網內所有站點售票窗口查詢該卡最近10條交易記錄。
4 充值
4.1持卡人可在長春市軌道交通路網內所有充值設備進行充值。
4.2軌道交通一卡通通過車站終端設備進行充值的,可在30個自然日內掃描當場領取的充值憑證上二維碼開具電子發票。
4.3一卡通每次充值金額為20元或50元的整數倍,一卡通卡內余額最高不得超過500元。
4.4一卡通如有透支情況,充值時將首先償付透支款。
4.5一卡通非實名制、不記名、不掛失,持卡人應根據自身需要適量充值并妥善保管。
5 退換卡業務辦理
5.1持卡人辦理退換卡業務須到長春市軌道交通票務客服中心進行辦理。
5.2遵照交通運輸部《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退卡業務的票卡余額過大時,持卡人須提供不小于卡內余額的發票。
5.3可讀且不影響再次發售的票卡,退還持卡人票卡押金及余額。
5.4可讀但影響再次發售的票卡,只退還持卡人票卡余額。
5.5 不可讀且非票面損壞的票卡,退還持卡人票卡押金及余額或免費更換一張押金卡并轉移原票卡余額。
5.6 不可讀但票面損壞的票卡,只退還持卡人票卡余額。
5.7退換卡具體業務辦理流程詳見《長春市票務客服中心服務準則》。
6 權利及義務
6.1發卡單位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6.1.1任何單位、個人未經發卡單位的授權,不得擅自修改一卡通的資料、結構、樣式、卡面印刷及用途,否則發卡單位有權終止其繼續使用該卡,不承認以該卡所進行的所有交易和余額,并保留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的權利。
6.1.2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發卡單位有權停用、沒收或注銷該卡。
6.2使用辦法的修訂
6.2.1發卡單位有權修改本辦法,并通過新聞媒體或網站刊登修改通知。
本規則自2018年6月起施行,2020年5月修訂,由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運營事業總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