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設計原則
?線路走向和車站分布應符合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的要求,并對線路走向和車站分布進行深入研究和適當調整。
?線路走向應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網規劃的基礎上,與城市建設規劃相結合,順沿主客流方向,使其充分發揮軌道交通的高效能和骨干作用。與其它軌道交通線路之間的交叉處,充分考慮換乘,并協調好與其它公共交通的銜接和換乘關系。
?線路走向及車站分布應根據城市現狀條件和遠景規劃,綜合考慮城市各種交通方式之間的銜接,并結合線路沿線的土地開發及工程建設條件,進行線路走向、車站分布的研究、分析和比選。車站位置應與城市規劃協調一致,一般設在客流集散中心和公交樞紐站附近,最大限度地吸引和方便乘客,并結合沿線的物業發展規劃進行統一考慮,帶動物業開發,提高土地效益。
?車站分布應盡可能靠近主要客流集散中心和各個交通樞紐,同時與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網絡相協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方便乘客使用、降低工程造價、提高運營效益。
?根據列車運營組織的需要適當設置輔助線和其它線路。
?地下線路平、縱斷面設計應充分考慮其他相交地鐵線路、建筑物地下結構、樁基礎、市政管線、河流等控制因素的影響,宜規避不良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段,并宜減少房屋和管線拆遷,宜保護文物和重要建、構筑物,保護地下資源,有條件時盡量避讓。
?保護沿線文物古跡,保護環境,注重景觀。
?結合沿線現狀及規劃,合理確定地鐵的埋深。
?地下段特別是盾構法施工的區段,盡量采用動力坡,以達到節能效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國辦發〔2018〕52號)
已經國家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變更,規劃實施期限不得隨意壓縮。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城市規劃、工程條件、交通樞紐布局變化等因素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統制式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或線路里程、地下線路長度、直接工程投資(扣除物價上漲因素)等較建設規劃增幅超過20%的,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建設規劃調整程序。建設規劃調整應在完成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后予以統籌考慮,原則上不得新增項目。原則上本輪建設規劃實施最后一年或規劃項目總投資完成70%以上的,方可開展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