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5號)、《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國鐵運輸監〔2015〕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實施意見》(吉交聯發[2018]56號)以及《長春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為保障長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切實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充分征求行業管理和綜合管理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現就長春市軌道交通禁止及限制攜帶物品和各類禁止行為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乘坐長春市軌道交通進站乘車禁止攜帶以下物品(見表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直接責令出站;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表一: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二、攜帶下列物品乘坐軌道交通工具,不得超過2件(含2件);攜帶的超限物品,站方不予保管,乘客可選擇離站換乘其他交通工具或自棄超限物品進站乘車。
1、酒類:白酒(累計不超過2公斤且包裝完好)。
2、發膠、衣領凈、摩絲、光亮劑、殺蟲劑、空氣清新劑、香水、花露水、洗甲水、指甲油(累計不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油);安全火柴。
3、其它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
三、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1、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識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2、損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橋梁、車站等設施設備;
3、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供電系統、防護監視系統;
4、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識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識以及防護監視設備;
5、非法攔截列車或者在軌道上丟棄物品、放置障礙物;
6、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識的區域;
7、攀爬或者翻越圍墻、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等;
8、阻礙安全門、屏蔽門、列車門關閉,強行上下車、沖搶行為;
9、在通風亭、冷卻塔外側十米內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物品;
10、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及放置易燃物和無關器材;
11、在售票區未經安檢越過工作人員進出口、出站閘機處傳遞物品;
12、未經運營單位允許,在付費區和非付費區拍照、錄像;
13、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四、在車站和列車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一切商業行為和推廣行為;
2、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3、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長時間遠離攜帶物;
4、亂用、占用無障礙電梯;
5、在非付費區拍照、攝錄,持危險物品、器具接近工作人員出入口;
6、非乘車人員(含送站人員)在站內長時間逗留;
7、乞討、賣藝、躺臥、踩踏車站及列車內的座椅;
8、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明火、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等廢棄物;
9、攜帶重量、體積超過《長春市軌道交通乘車規范》規定的物品進站、乘車;行人及車輛穿越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平交道口時,禁止攜帶、搭載整體高度超過3米的物品;
10、攜帶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的物品進站、乘車;
11、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
12、在乘車區(車廂內)利用車內設施或車體部件進行各類體育鍛煉活動;
13、攜帶并使用滑輪鞋、滑板、電動車(含自行車、共享單車、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等進站、滑行、騎行、乘車;
14、放飛各類小型飛行器;
15、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